海阳市庆达建筑有限公司

海阳市利达建材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87民初1256号
原告:海阳市利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樱坤钢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宁,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9月30出生,汉族,住址海阳市。
被告:***,女,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海阳市。
被告:海阳市庆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海阳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监事。
原告海阳市利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阳市庆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海阳市利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海阳市利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82元,减半收取3891元,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海阳市利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