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爱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邯郸市爱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北维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402民初103号
原告邯郸市爱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维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邯郸市爱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爱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邯郸市爱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23元,减半收取计6861.5元,由邯郸市爱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慧田
法官助理 杨科鹏 书 记 员 张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