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爱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涉县森源经贸有限公司、邯郸市爱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426民初2170号
原告:涉县森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涉城镇振兴路79号。
法定代表人:姚万成,公司经理。
被告:邯郸市爱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与东环路交叉口北行15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何元,公司董事长。
涉县森源经贸有限公司与邯郸市爱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涉县森源经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涉县森源经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涉县森源经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宝琴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王伟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