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终102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邯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38749181M。
法定代表人:赵春明,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辛喜明,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众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大街**凤凰城商业综合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89667667B。
法定代表人:刘长久,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邯郸市邯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辛喜明、石家庄众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8民初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邯郸市邯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邯郸市邯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邯郸市邯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上诉人邯郸市邯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郝东霞
审判员 薛金来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史 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