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建华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建华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京0115民初777号
原告北京中建华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华腾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深港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建华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军祥,被告城建深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纪华、王红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后签订的分期付款协议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分期付款协议书签订后,城建深港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中建华腾公司要求支付拖欠工程款640 696元及双倍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城建深港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中建华腾公司与城建深港公司于2016年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城建深港公司将位于大兴区魏善庄镇北京密码项目1#、2#户内及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1#楼4单元标段发包给中建华腾公司施工,合同造价21 495 278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完成施工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于2016年12月30日完成竣工验收。双方于2019年9月25日签订分期付款协议书,协议约定:“截止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城建深港公司尚有640 696元工程款未向甲方中建华腾公司支付,就款项支付达成协议如下:一、支付金额及期限。1、支付款项金额:人民币640 696元;2、支付期限: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200 000元;2020年3月30日前支付200 000元;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240 696元。二、乙方如未按以上时限向甲方支付款项的,则甲方有权按银行同期贷款双倍利率向乙方收取利息,利息计算时间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协议签订后,城建深港公司未支付款项。
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北京城建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北京中建华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40 696元及双倍利息(利息以本金640 69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371元,由北京城建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国生
法 官 助 理   张东莹 书  记  员   孙承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