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62238号
原告:北京金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14号20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中建华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京顺东街6号院18号楼2层201、2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金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建华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北京金隅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隅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隅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