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3执62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恒大国际建材家***中心金莜建材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恒大国际建材家***中心D1区190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中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京顺东街6号院18号楼2层201、202。
法定代表人:***。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京仲裁字第305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杭州恒大国际建材家***中心金莜建材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中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京仲裁字第3058号裁决确定的被执行人北京中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款项。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中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中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中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宁 群
审 判 员 王 瑞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