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404财保17号
申请人:北京中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京顺东街6号院18号楼2层201、20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北斗盛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范区***75-1号140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中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北斗盛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682344.9元。申请人北京中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中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北斗盛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682344.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中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