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沃达丰润商贸有限公司、长春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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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105财保2号
申请人:长春市沃达丰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清辉,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春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李平,总经理。

申请人长春市沃达丰润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同时吉林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法院出具担保函,自愿为长春市沃达丰润商贸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市沃达丰润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

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受理费2670元,由申请人长春市沃达丰润商贸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翟微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