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5民初362号
原告:长春市沃达丰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和平村吉林省中大建材市场有限公司2区6-1号。
法定代表人:陈清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钧,吉林瀛安鸿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乙三路以北瑞凯国际C、D-1地块D-HH-2#楼1601号。
法定代表人:刘李平,执行董事。
原告长春市沃达丰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21年2月15日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长春市沃达丰润商贸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沃达丰润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春市沃达丰润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畅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