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闽达建筑租赁站、长春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2执保2519号
申请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闽达建筑租赁站,住所地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
经营者:赵娜,女,汉族,1995年9月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申请人:长春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刘李平,执行董事。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闽达建筑租赁站与长春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闽达建筑租赁站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01835.67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并以吉林省金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01835.67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 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吉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