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2执保263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闽达建筑租赁站,住所地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
经营者:赵娜,女,汉族,1995年9月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申请人:长春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刘李平,执行董事。
申请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闽达建筑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长春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吉0102民初944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01835.67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申请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闽达建筑租赁站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闽达建筑租赁站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01835.67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 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吉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