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初5770号
原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庆丰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总经理。
被告:长春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华庆路1295号506室。
法定代表人:刘李平,总经理。
被告:长春市万龙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农安县合龙镇北凯旋路666号C区二栋41号。
法定代表人:孙启朋,总经理。
原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万龙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404元,减半收取为43702元、保全费5000元,由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迪
审判员 张海胶
审判员 梁 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于闰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