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2404执恢8号
申请执行人:***、***等72人。
被执行人:吉林省荣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申请执行人***、***等72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荣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8月26日作出的(2008)延中民一终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等72人于2008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5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48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车管、房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屋及车辆等财产信息。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将被执行人吉林省荣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决定对被执行人吉林省荣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本次执行,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