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旺达筑路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旺达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东方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6民初2895号
原告:长春市旺达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西环城路92号。
法定代表人:王尧。
被告:长春东方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长白公路五公路处。
法定代表人:隋如钰。
原告长春市旺达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东方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长春市旺达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旺达筑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长春市旺达筑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赫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