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旺达筑路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旺达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与修正药业集团长春高新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193执6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旺达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修正药业集团长春高新制药有限公司,住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旺达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修正药业集团长春高新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旺达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吉0193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旺达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修正药业集团长春高新制药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吉0193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小依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杨鹤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