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4335号
原告:***市***城奋发木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市杨舍镇城北路115号。
经营者:许玉林,男,1977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益彬,***市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杨舍镇江帆工业小区绿化建房1-6号。
负责人:徐浩。
被告: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6686号徽商总部广场C座19层。
法定代表人:孙运峰。
原告***市***城奋发木材经营部与被告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市***城奋发木材经营部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市***城奋发木材经营部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城奋发木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4元,由原告***市***城奋发木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严梅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妲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