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226执恢433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均利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桃花工业园繁华大道同福石材城C#7-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830120613。
法定代表人:赵立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6686号徽商总部广场C座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103204820。
法定代表人:孙运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均利石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依据(2021)皖1226执恢52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78454.06元,现因被执行人已被申请破产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78454.0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 刚
审 判 员 刘 洋
审 判 员 张 洋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鑫成
书 记 员 孙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