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226执恢43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均利石材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桃花工业园繁华大道同福石材城C#7-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830120613。
法定代表人:赵立亮。
被执行人: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6686号徽商总部广场C座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103204820。
法定代表人:孙运峰。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均利石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6民初40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058755.56元。执行案号为(2020)皖1226执643号、(2021)皖1226执恢525号。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终结本次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2月25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皖01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浩瀚(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2022年月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皖01破3号决定书,指定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为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2022年3月17日,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发函,请求解除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作出(2022)皖1226执恢433号执行裁定、(2022)皖1226执恢433号之一执行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和房屋的查封。
本院认为,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件,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解除控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1226执恢4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刚
审 判 员 刘 洋
审 判 员 张 洋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鑫成
书 记 员 王保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