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722民初4103号
原告:***,男,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枞阳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银塘东路。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言环,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教育体育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立即给付工程款计1703429.56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支付利息;2.判决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教育体育局分别在其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负担。2022年12月6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决***立即给付工程款计10000元(余下工程款另行主张),并从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支付利息;2.判决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教育体育局分别在其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负担。
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教育体育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教育体育局的起诉是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教育体育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刚
人民 陪 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
书记员(代)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