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破申27号
申请人:合肥市木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桃花镇柏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149344768D(1-1)。
法定代表人:李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众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桃花工业园扩展区恒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71769796A(1-1)。
法定代表人:尤庆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合肥市木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兰公司)以安徽众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望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申请众望公司破产清算。
经查,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众望公司系列案件中,发现众望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众望公司的营业执照载明其登记机关为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木兰公司同意,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我院,请求我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同时,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建议我院将该案交由其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条的规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3日发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管辖的通知》[皖高法(2018)77号],载明:“各中级人民法院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交由具备条件的所辖基层法院审理时,不再需要逐案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批,各中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当地两级法院的破产审判力量、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以及案件实际情况,合理分配审判任务,自主决定是否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移送基层法院受理。”
因众望公司的部分执行案件系由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行,且该院又有意愿审理众望公司破产清算并提出了申请,另众望公司的注册地在肥西县,本案由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审理更为便利,故本院将本案交由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交由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 罗 钢
审判员 钱爱民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庆宾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民事诉讼法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第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法三十八条(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民事诉讼法三十八条(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三十八条(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民事诉讼法三十八条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