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吉0106执恢2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金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星宇集团恒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星宇集团恒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正宇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作出的(2013)绿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绿民执字第208号,因执行未果,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散热器款129012.8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9月1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农安北银村镇银行有一条开户信息,账户余额为零,无其他银行开户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100台车辆登记信息,其中1979年至1999年登记的车辆37台,2000年至2008年登记的车辆63台,因车辆登记距今至少十一年以上,甚至四十年,已无财产价值,或者价值较小,本院未对车籍进行查封;
三、经向长春市房产档案馆、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及土地登记信息;
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沈 影
审判员 赵 乐
审判员 常 弘
书记员 于小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