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星宇集团恒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铁西物资经销处与长春市柏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星宇集团恒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吉0103民初1862号
原告长春市铁西物资经销处与被告长春市柏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星宇集团恒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拒绝缴纳公告费,导致本院无法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长春市铁西物资经销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斌
书记员  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