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吉0202执恢132号
本院在执行吉林市圣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星宇集团恒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2012)昌民二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执行员赵维民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核查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2执恢132号
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维民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