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星宇集团恒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长春星宇集团恒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柏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03执保71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长春星宇集团恒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长春市柏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长春星宇集团恒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柏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长春星宇集团恒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柏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冻结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执行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 冻结被执行人长春星宇集团恒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柏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