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长春星宇集团恒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星宇集团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04执恢16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长春星宇集团恒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长春星宇集团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春星宇集团恒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星宇集团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长民一终字第1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长顺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