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谷全喜、河南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311民初4283号
原告:**,男,1982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祥东,河南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谷全喜,男,1971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河南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路29号院C1幢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80547209P。
法定代表人:冯婷婷,该公司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照强,河南翰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谷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路奥体花城二期2号楼110.11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70093054D。
法定代表人:谷全喜。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谷全喜、河南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谷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谷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谷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唯颖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肖青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