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金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金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2民初7018号
原告:河南省金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万通街**正商和谐大厦****。
法定代表人:耿威,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红安,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金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河南省金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金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丁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