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金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金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百合新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2民初1243号
原告:河南省金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万通街85号正商和谐大厦1号楼11层1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28533726。
法定代表人:耿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红安,男,汉族,1991年10月5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平顶山市百合新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平安大道与稻香路交汇处百合金山小区1号楼B座4楼。
法定代表人:雷玉伟。
原告河南省金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百合新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省金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省金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小飞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卢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