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8执8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金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万通街85号正商和谐大厦B座1109室。法定代表人:耿洪霞。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0月15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7410150092,住郑州市惠济区银河街7号院2号楼32号。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金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08民初94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欠原告河南省金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款共计444377.53元,被告于2020年11月20日之前偿还原告河南省金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2万元,2021年5月21日之前偿还剩余欠款224377.53元,如果被告***对上述款项任一期逾期偿还,原告河南省金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就剩余未清偿的全部债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本案诉讼费用7966元,被告韩前负担6000元,原告河南省金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966元;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愿放弃。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省金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2021年5月8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房产等财产线索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三、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中原区濮河路6号12号楼1单元2层201号房屋【产权证号:豫(2019)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311393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邙山区银河街7号2号楼3单元4层西户【产权证号:0401043677】,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108民初9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金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穆 牧
审判员 王文英
审判员 刘金枝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