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金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金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百合新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402民初5162号
原告:河南省金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万通街85号正商和谐大厦B座1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28533726。
法定代表人:耿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系河南省金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栋梁,男,199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系河南省金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平顶山市百合新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平安大道与稻香路交汇处百合金山小区1号楼B座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88187538Q。
法定代表人:雷玉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梦真,北京市隆安(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金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昌润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百合新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合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昌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柴栋梁、被告百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梦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昌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百合公司支付工程材料欠款人民币3966000.44元及利息100637.25元(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021年1月15日工程量预结算之日至起诉之日为期限),以上共计¥4066637.69元;2.判令百合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金昌润公司与百合公司双方经协商分别于2018年9月14日签订了平顶山市百合?金山项目02区2、3#外墙保温、涂料及EPS线条工程《施工合同》,于2019年7月26日签订了该项目5楼外墙保温、涂料及EPS线条工程《施工合同》,金昌润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充分履行有关义务,于2021年1月15日完成了该合同2#、3#及5#楼工程量预决算并获得百合公司项目经理签字认可。原告依照合同第六条规定,及时向被告提出结算95%工程款项的请求,并出具发票要求被告挂账,但被告以各种理由予以拖延。经金昌润公司多次协调催促,百合公司仍一直拖欠工程材料款至今未支付,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支付义务。无奈之下,金昌润公司特提起诉讼。
被告百合公司辩称:对金昌润公司诉请的工程款数额及利息计算均有异议,金昌润公司诉请的数额与实际情况不符,诉请的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关于工程款数额。涉案项目2#,3#的工程结算定案表,在2021年9月份经过了百合置业公司的相关人员的签字确定,根据施工合同第6.2条之约定“工程全部完工,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经现场监理、向甲方提供全部竣工资料并完成竣工移交、工程结算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5%”,现项目并未得到最终的结算,涉案项目2#,3#剩余款项的付款节点尚未到达,百合置业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涉案项目5#,因外墙保温导热系数达不到要求,且金昌润公司尚未整改,因此尚未验收结算,未达到付款节点,也没有付款依据,金昌润公司现要求支付此部分款项没有据。二、关于利息。根据施工合同6.2条的约定“工程全部完工,并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甲方提供全部竣工资料并完成竣工移交、工程结算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5%”,现涉案项目均未验收结算完毕,百合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因此不承担违约责任。综上,金昌润公司诉请的工程款数额及利息计算均有异议,金昌润公司诉请的数额与实际情况不符,诉请的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在查清案件的基础上,支持百合公司的辩解理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当庭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8年9月14日,金昌润公司作为承包人与百合公司作为发包方签订《平顶山市百合金山项目02区2#、3#楼外墙保温、涂料及EPS线条工程》,该合同的主要内容为:“一、工程名称:1.平顶山市百合金山项目02区2#、3#楼外墙保温、涂料及EPS线条工程;2、工程地址:平顶山市新华区;六、1、本工程不支付任何形式的工程预付,所有工程发放以转账形式支付;2、付款节点及比例2.1付款节点:每栋楼外墙保温、外墙粉刷、空调板、飘窗板、阳台外墙的抹灰、滴水线等零星工程的施工(包含落水管、冷凝水管刷)施工全部完成,经现场监理、甲方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付至该部分暂定价款的80%;每栋楼外墙涂料及EPS线条施工全部完成,经现场监理、甲方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付至该部分暂定价款的80%2.2待外墙保温、外墙粉刷、空调板、飘窗板、阳台外墙的抹灰、滴水线等零星工程的施工(包含落水管、冷凝水管涂刷)、涂料及EPS线条工程全部完工,并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甲方提供全部竣工资料并完成竣工移交、工程结算后,付至结算价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两年后一次付清(无息)。3、每个节点支付工程款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0%),支付至95%前,开具全额发票。在乙方未向甲方提供正式发票之前,甲方不予支付任何工程款,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如因发票问题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需双倍偿还,且甲方不需提供任何损失证明,按甲方要求全额直接赔偿;十、质保期及质保金的支付1、工程保修:质保期、使用寿命均从主体工程竣工备案之日起开始计算,本工程质保期为2年,最低使用寿命不低于15年,乙方应承担在质保期内的保修责任。使用寿命内,乙方承诺其涂装系统不出现因产品质量原因或施工原因造成的开裂、起皮、脱落、渗水、褪色等质量问题,如出现上述质量问题,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免费维修并赔偿损失。”前述合同签订后,金昌润公司依约进行了施工并完成前述合同约定的工程。2019年7月26日,金昌润公司作为承包人与百合公司作为发包方签订《平顶山市百合金山项目02区5#楼外墙保温、涂料及EPS线条工程》,该合同的主要内容为:“一、工程概况:1.1项目名称:平顶山市百合金山项目02区;1.2工程名称:02区5#楼外墙、涂料和EPS线条工程;1.3工程地点:平顶山市新华区;第六、条付款方式6.1每栋楼EPS线条及外墙保温施工完成(除施工电梯处),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付至该部分进度款的75%;每栋楼外墙涂料施工完成(除施工电梯处),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付至该部分进度款的75%;待外墙保温及涂料工程全部完工,并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甲方提供全部竣工资料并完成竣工移交付至已完工程85%,工程结算后付至结算价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两年后一次付清(无息)。6.2承包人在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前,须提供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至结算总价款的95%时,承包人需提供含质保金在内的结算总价的全额发票),在发票备注栏中须填写详细的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前述合同签订后,金昌润公司依约进行了施工并完成前述合同约定的平顶山市百合金山项目2#、3#、5#楼外墙保温、涂料及EPS线条工程工程。2021年1月15日,百合公司的工作人员毕富贵对案涉百合金山项目2#、3#、5#楼造价汇总表进行签字确认,其签字确认的造价如下:2#楼造价为944935.6元;3#楼造价为2190325.2元;5#楼造价为5359992.1元。金昌润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将案涉百合金山项目02区2#、3#楼工程的竣工资料交付给百合公司,5#楼施工资料未交付百合公司,金昌润公司于2021年1月22向百合公司递交百合金山项目02区2#、3#楼《工程定案表》,其主要内容为:“送审价款为3233589.03元,结算价款为3101017元。”现案涉百合金山2#与3#(结算价款为3101017元)、5#楼(造价为5359992.1元)工程已经竣工,但是案涉工程百合公司仅支付工程款4104489.82元,现金昌润公司以追要工程款为由故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金昌润公司作为承包人与百合公司作为发包方签订书面协议,金昌润公司依约对案涉百合金山2#、3#、5#楼工程进行施工,现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一、关于案涉工程款应予支付金额问题。首先,金昌润公司已经完成案涉2#、3#楼工程已经竣工且将竣工资料移送已经结算,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定案表》结算价款为3101017元,但依照合同约定百合公司应当支付金昌润公司2#、3#楼工程款为2945966.15元(3101017元×95%);其次,虽然金昌润公司已经完成案涉5#楼工程且已结算,但是金昌润公司未将竣工资料移交百合公司,故依据合同约定应支付结算金额的75%,双方于2021年1月15日确认的造价汇总表价款为5359992.1元,故依照合同约定百合公司应当支付金昌润公司5#楼工程款为4019994.08元(5359992.1元×75%);最后,因百合公司已经支付金昌润公司工程款4104489.82元,故百合公司实际欠付的工程款为2861470.41元(2945966.15元+4019994.08元-4104489.82元);二、关于案涉工程款的利息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故案涉工程款的利息计算自2021年1月15日即百合公司的工作人员毕富贵对案涉百合金山项目2#、3#、5#楼造价汇总表进行签字确认之日起以2861470.4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平顶山市百合新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金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861470.41元及利息(利息以2861470.41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河南省金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39334元,由平顶山市百合新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8379元,由河南省金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95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余红军
审 判 员 高俊营
审 判 员 顾世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生旺
书 记 员 宋富亚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员共同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