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民初5397号
原告:临沂新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高都办事处程庄社区沿街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军,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朋,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银雀山路**。
法定代表人:王士坤,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锋,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超,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郑州华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曲梁镇牛集村**
法定代表人:乔国强,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省金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万通街**正商和谐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耿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显,财务总监。
被告:临沂大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高都办事处程庄社区沿街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志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新乡市蓝光鎏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农商新天地**楼**>
被告:郑州海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杨园村**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被告:北京麒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密云区,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密云区东邵渠镇政府办公楼**-1405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原告临沂新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华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河南省金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大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新乡市蓝光鎏源置业有限公司、郑州海轮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麒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临沂新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新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国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石雪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