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金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金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8执恢70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金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万通街。法定代表人:耿洪霞。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0月15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金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08民初94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10月29日申请人河南省金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0108民初9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穆 牧
审判员 张霄鹏
审判员 王精一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