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中缘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长春市中缘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吉0191执153号 ***、***、长春市中缘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春市中缘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91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5008元;被执行人***、长春市中缘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三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春市中缘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且三被执行人均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销申请执行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春市中缘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且三被执行人均已履行完毕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91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91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