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6民辖终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源宝马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河源新市区东华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5197074926M。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3年6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3年2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上诉人河源宝马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1602民初1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河源宝马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应按上诉人河源宝马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理由如下:1.***作为河源宝马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本金及利息结算单》《还款计划》中签字确认的行为,是在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河源宝马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受。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河源宝马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东源县,因此,本案应由河源宝马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河源宝马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法院均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主张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的审理范围。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