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执104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男,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李广书,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菏泽开发区丹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山路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43398355C。
法定代表人:侯良凯,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广书、菏泽开发区丹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7民终39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开发区支行(账号:3901********)账户内的存款219.58元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账户内。
二、划拨被执行人**在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坊支行(账号:6223********)账户内的存款340.84元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账户内。
三、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开发区支行(账号:3901********)账户内的存款429.06元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账户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牡丹支行。
本院账户名称: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本院账号:×××62。
审判员 彭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