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开发区丹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崇置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丹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18908号
原告:青岛崇置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937915530。
法定代表人:任宪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鲜,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林,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开发区丹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中山路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43398355C。
法定代表人:侯良凯,该公司经理。
原告青岛崇置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菏泽开发区丹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青岛崇置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崇置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崇置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30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16430元由原告青岛崇置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凯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晓续
书 记 员  段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