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民终34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述运,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开发区丹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侯良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巍,北京市康达(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泽云,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上诉人***、上诉人菏泽开发区丹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被上诉人陈泽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1791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述运,上诉人菏泽开发区丹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巍,被上诉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关于2017年8月10日协议与2019年1月29日协议的关系问题、***的责任问题、菏泽开发区丹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一审法院均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1791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247元予以退回;上诉人菏泽开发区丹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24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万松
审 判 员 陈淑梅
审 判 员 姜 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群
书 记 员 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