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702执1293号
***、**、***、菏泽开发区丹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菏泽开发区丹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20)鲁1702民初5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菏泽开发区丹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你:该案已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