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3788号之一
原告:天津长裕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京宝工业园宏大园新楼10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开发区丹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中山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天津长裕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开发区丹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天津长裕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长裕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649元,由原告天津长裕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