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7)黑04破1号(2017)黑04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17)黑04破申1-1号
申请人:鹤岗市鸿检煤矿,住所地:鹤岗市兴安区峻德。法定代表人:贺佩全,职务经理。申请人:鹤岗市鸿发洗煤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兴安区兴安街58栋4户。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申请人:***,女,汉族,1970年8月27日,住工农区西内环路社区29委12组成龙建材5号楼5单元409室。申请人:鹤岗市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南山区88委17组红旗路职工大学A栋院内第一层办公室楼。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申请人:鹤岗市富泉选煤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南山区富力矿附近。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申请人:***,男,1972年3月7日出生,回族,原鹤岗市工信委职工,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胜利社区39委3组。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4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虎林市迎春林业局二委四组734号。被申请人:鹤岗市鹤翔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经济技术开发兴安区***北侧。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2017年5月24日,申请人鹤岗市鸿检煤矿、鹤岗市鸿发洗煤有限公司、***、鹤岗市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鹤岗市富泉选煤有限公司、***、***以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对鹤岗市鹤翔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向被申请人鹤岗市鹤翔新能源有限公司送达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鹤岗市鸿检煤矿对鹤岗市鹤翔新能源有限公司共有三笔债权,分别是欠款本金4,963,280.00元、利息4,134,770.88元、欠煤款125,605.00元,合计9,223,655.88元;鹤岗鸿发洗煤有限公司对鹤岗市鹤翔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债权为1000万元,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4年12月30日至2017年4月20日,利息为5,613,336.14元,合计15,613,336.14元;***对鹤岗市鹤翔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债权为8,402,622.20元,利息1,178,518.38元,合计9,581,140.58元;鹤岗市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鹤岗市鹤翔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债权为工程款约3800万元及利息1670万元,合计5470万元;鹤岗市富泉选煤有限公司对鹤岗市鹤翔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债权为108,486,175.60元;***对鹤岗市鹤翔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债权为人民币3000万元,利息以3000万元为本金数额,按月利率1%计算,从2014年7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对鹤岗市鹤翔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债权为借款800万元及利息。经审查,鹤岗市鹤翔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8日向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设立登记申请,公司类型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经鹤岗德诚会计事务所验资后成立,登记住所地为鹤岗市兴安区7委17组,截至目前,除七债权人外,鹤岗市鹤翔新能源有限公司另对外负债约34372万元,总计负债约61007.317万元。另,鹤岗市鹤翔新能源有限公司总资产经评估价值约11227.484万元。
本院认为:因被
申请人鹤岗市鹤翔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地为鹤岗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对七债权人申请该公司破产的案件依法享有管辖权,经审查,鹤岗市鹤翔新能源有限公司作为破产企业主体适格,七债权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被申请人现有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到期债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鹤岗市鸿检煤矿、鹤岗市鸿发洗煤有限公司、***、鹤岗市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鹤岗市富泉选煤有限公司、***、***对鹤岗市鹤翔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任兢鹤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