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黑04执22号
申请执行人:鹤岗市聚仁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鹤岗市鹤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仲裁委员会(2019)鹤仲裁字第20号调解书,立案执行的鹤岗市聚仁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鹤岗市鹤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鹤岗市鹤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辖区,为减少当事人诉累,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鹤岗仲裁委员会(2019)鹤仲裁字第20号由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