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黑0402执115号
申请执行人鹤岗市聚仁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48委内环路2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鹤岗市鹤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鹤岗市向阳区光明街机关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鹤岗市聚仁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岗市鹤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鹤岗仲裁委员会(2019)鹤仲调字第2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鹤岗市聚仁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3日将该案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570,649.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4月22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以天水新城处售后的售房款偿还欠款,或被执行人以天水新城房屋抵偿欠款。经合议庭审查认为,该协议真实有效,该案件应当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鹤岗仲裁委员会(2019)鹤仲调字第20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