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8109执674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6年11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密山市。
被执行人:***,男性,197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密山市当壁镇。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浩良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浩良河镇。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浩良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立案执行,己执行回款301328.86。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浩良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并书面申请撤回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8109执674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浩良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