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与被告黑龙江省浩良河化肥厂、黑龙江省浩良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南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726民初97号
原告:***,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望江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浩良河化肥厂,住所地黑龙江省南岔县浩良河镇。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被告:黑龙江省浩良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南岔县浩良河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浩良河化肥厂、黑龙江省浩良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