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4执201号
申请执行人:湖口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口县三里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360429159790382T。
法定代表人:邹艳兵,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6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4民初字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1月1日到九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和房产信息,也无住房公积金信息,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进行查询,也未发现任何财产线索。2019年10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4688989.02元,未执行14688989.02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后,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遂通过电话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答复说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敏
审判员***
审判员熊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