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29民初998号
申请人:湖口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双钟镇三里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159790382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东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口县武山垦殖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772371688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湖口县建筑工程公司诉江西东坡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口县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东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坡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其它财产在价值39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建筑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筑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西东坡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