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县建筑工程公司

湖口县建筑工程公司、江西东坡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29执4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口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湖口县双钟镇三里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159790382T。
法定代表人邹艳兵。
被执行人江西东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湖口县武山垦殖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772371688Q。
法定代表人李彩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口县建筑工程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429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东坡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东坡实业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现场调查,对被执行人江西东坡实业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对发现的财产采取了查封、冻结、扣押等执行措施。2020年11月11日,本院已向将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江西东坡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840,000元及利息等,截至2020年12月11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2,840,000元及利息等。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晓庆
审判员  曹 钧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昊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