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县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29民初126号之二

原告***,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丹阳市人,身份证住址江苏省丹阳市。

委托代理人葛剑飞,湖口县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林林,湖口县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丹阳市人,身份证住址。

第三人湖口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双钟镇三里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159790382T。

法定代理人邹某,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第三人湖口县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经协商,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行使,于法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耀民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