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葫芦岛市龙港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与葫芦岛渤船重工船舶配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廊执异字第20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葫芦岛市龙港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12076115-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葫芦岛渤船重工船舶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茨山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0178258-6.
法定代表人厉宝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葫芦岛渤船重工船舶配套有限公司、***、*卓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葫芦岛市龙港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葫芦岛市龙港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称,其与葫芦岛渤船重工船舶配套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6日签订《厂房设备租赁合同》,租期至2027年元月5日止,若拍卖将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中止拍卖,租赁期满后再行处置异议人资产。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廊民执字第32-5号执行裁定,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葫芦岛渤船重工船舶配套有限公司的龙港国用(2011)第0054号面积42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异议人葫芦岛市龙港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葫芦岛渤船重工船舶配套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6日签订《厂房设备租赁合同》,租赁葫芦岛渤船重工船舶配套有限公司部分厂房和设备,租期至2027年1月5日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葫芦岛渤船重工船舶配套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进行整体拍卖并无不当,拍卖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只是承租了本案被执行人所有的部分厂房和设备,租赁物的所有权并未改变,该租赁行为不能阻止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所采取的拍卖措施。异议人以存在租赁关系为由阻止本院拍卖没有法律依据,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其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葫芦岛市龙港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颖